陆国平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2013年11月12日,美国心脏病学会(ACC)和美国心脏协会(AHA)联合公布了“降低成人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血管疾病(ASCVD)的胆固醇治疗指南”(以下简称“新指南”)。与既往血脂管理指南相比,新指南变化巨大。
新指南的重要改变:
1. 对胆固醇治疗的推荐直指ASCVD事件(包括冠心病、卒中和动脉粥样硬化性外周动脉疾病)的降低,不再对血脂代谢紊乱进行面面俱到的介绍。
2. 启动他汀不再依赖基线LDL-C水平,而是基于循证证据明确了4类他汀获益人群,这4类人群要直接启动他汀治疗:
(1)临床存在ASCVD者;
(2)原发性LDL-C升高≥190 mg/dL者;
(3)无ASCVD的糖尿病,年龄40~75岁之间,LDL-C 70~189 mg/dL之间者;
(4)无ASCVD或糖尿病,年龄40~75岁之间,LDL-C 70~189 mg/dL之间,10年ASCVD风险≥7.5者。
3. 推荐使用合适强度他汀疗法,无LDL-C或非HDL-C的治疗目标值:
(1)4类他汀获益人群推荐使用高、中强度他汀疗法;
(2)强调他汀治疗目标是降低ASCVD事件。
4. 明确定义了不同他汀的治疗强度
5.强调他汀单药治疗对降低ASCVD事件的重要意义,没有证据支持他汀治疗同时常规加用非他汀类降脂药(如依折麦布),或他汀治疗不耐受者使用非他汀类降脂药能进一步降低ASCVD事件 ,因此未对非他汀药物进行常规推荐。
6.关注一级预防的总体风险评估,建议使用汇总队列方程(Pooled Cohort Equations)评估10年ASCVD风险,而非仅仅评估冠心病风险。
新指南为何进行如此巨大的改变?
1. 改变,为了更好地践行循证医学精神
指南取消启动他汀治疗的基线LDL-C水平和治疗靶目标,是严格按照“高质量”循证证据中设计的治疗干预而推荐。所谓“高质量”循证证据仅限于评估ASCVD临床预后的RCTs、系统性回顾或荟萃分析,而那些观察性研究、随访时间<18个月或12个月的非临床预后终点研究被排除在外。专家组从2008年开始对胆固醇管理的“高质量”循证证据进行回顾,历时5年,最终形成了降低成人ASCVD的胆固醇治疗报告。专家组发现,这些循证均是评估固定剂量他汀 vs. 安慰剂或未治疗;或更高强度固定剂量 vs. 中等强度固定剂量他汀,或他汀加用其他非他汀 vs. 单独他汀治疗的研究,没有临床试验设计是对滴定至特定LDL-C或非HDL-C目标的评估。同时,专家组发现在LDL-C达标后,使用非他汀药物进一步降低非HDL-C,未能进一步降低ASCVD事件。基于这些“高质量”循证证据,新指南对胆固醇管理提出了全新的推荐。
阿托伐他汀提供了最丰富的RCT证据
2. 改变,为了“降低ASCVD事件”的最终治疗目标
以前的指南试图解释LDL-C究竟降到多少才是合适的,新指南开宗明义:“ACC、AHA的职责就是通过专业教育、科研和制定指南,建立标准和策略,来预防心血管事件、改进疾病管理水平,最终提升患者管理和心血管健康。”因此,新指南基于现有“最高质量”证据,解决“谁”应该得到“何种强度”的“何种治疗”才能达到降低ASCVD事件的最终目标,而不是纠结在LDL-C或非HDL-C治疗靶标。
这不是对降胆固醇治疗的否定,相反,新指南通过改变胆固醇管理模式,使胆固醇管理变得更加简单和易于操作,保证更多高风险人群得到更强化的降胆固醇治疗,最终实现更多降低ASCVD事件的治疗目标。
3. 改变,为了帮助临床走出LDL-C治疗达标的误区
虽然很多医生使用LDL-C靶标,但使用LDL-C靶标存在诸多临床误区。
首先,使用LDL-C靶标可能会导致基于证据的他汀治疗不充分。因为已达到治疗目标,可能会使用不理想的他汀剂量。比如糖尿病患者的LDL-C水平常常较低,因此,用“靶标”指导治疗常常导致使用较低剂量的他汀,而糖尿病患者是ASCVD的高风险人群,证据显示,高强度他汀治疗可更多降低这类患者的ASCVD事件。
其次,使用LDL-C靶标可能会导致过度使用非他汀类药物。比如对于冠心病患者,依据以往指南,LDL-C靶标应<70 mg/dl,使用最高强化剂量的他汀或许仅使LDL-C降至78 mg/dl,为了达标,可能会加用其他非他汀类药物如依折麦布,而现有证据未提示使用非他汀类药物进一步降低LDL-C能带来额外获益。同样对于糖尿病患者,常常加用非他汀类药物以解决低HDL-C或高TG问题,而这些药物同样缺乏ASCVD事件降低的RCT证据。
“高质量”循证证据清楚地显示,在那些他汀治疗获益人群,ASCVD事件的降低是通过使用最大耐受强度的他汀治疗而获得的。因此,超越LDL-C靶标,给予合适强度的他汀应受到重视。
新指南之我见
以上对“新指南”的解读是建立在“新指南”全文的基调上的,或者说是新指南撰写者的观点。是求真也是创新。我的不同之见如下:
关于他汀的获益:
(1)4类他汀获益人群是指其ASCVD事件的降低。为什么?这是因为他汀不同幅度地降低了这4类人群的血胆固醇水平。没有他汀的降血胆固醇的作用,何来ASCVD事件的降低!降胆固醇是“硬道理”。
(2)因为随着血胆固醇水平的升高,ASCVD事件发生率随之升高。
关于LDL-C目标值:
(1)既然他汀是通过降低血胆固醇实现其降低ASCVD事件的,那就应该有一评价指标,LDL-C降低的百分数或LDL-C降到了哪个数值,或哪个数值时ASCVD事件降低更多,即LDL-C目标值。
(2)“新指南”摈弃LDL-C目标值的理由是“这些循证均是评估固定剂量他汀vs安慰剂或未治疗;或高强度固定剂量 vs. 中等强度固定剂量,没有临床试验设计是对滴定至特定LDL-C或非HDL-C目标评估”的。这似乎有道理,但高强度固定剂量他汀降低血LDL-C的作用势必较中等强度固定剂量他汀(对同一治疗人群)有更低的LDL-C值,或更大幅度的降低LDL-C水平的作用。在更低的LDL-C值,或更大幅度的降低LDL-C水平时,其ASCVD事件有更多的降低,那该更低的LDL-C值为什么就不能是LDL-C目标值呢?还有,随机、双盲、对照的大规模临床试验是不能进行“滴定至特定LDL-C目标评估”的。如是,那就不是双盲了。
(3)“新指南”对他汀降低4类人群ASCVD事件的的降血胆固醇的疗效还是有评价指标的,只不过预设置了三种他汀疗法强度。高强度他汀疗法:使用的他汀和剂量/天可降低LDL-C大于或等于50%,中等强度他汀疗法:使用的他汀和剂量/天可降低LDL-C 30%~49%,低强度他汀疗法:使用的他汀和剂量/天可降低LDL-C小于30% 也就是说,如是已有ASCVD的患者,其LDL-C的降低幅度要大于或等于50%。这不就是是他汀降低胆固醇疗效的评价指标吗?换句话说,他汀治疗已有ASCVD患者的疗效是其LDL-C的降低幅度要大于或等于50%,从而降低ASCVD复发事件。
(4)既然ASCVD患者LDL-C的降低幅度要大于或等于50%,那是否有这样的临床研究设计“是针对滴定至特定LDL-C降低幅度评估”的呢?也就是说,治疗组的每位患者LDL-C的降低幅度均要大于或等于50%,对照组的每位患者LDL-C的降低幅度均要在小于30%,或小于40%,或小于50%?回答是:没有,也不可能有。
“新指南”实施的可行性
(1)似乎“简单、易行”。“三种强度他汀疗法”,其实是“高、中等强度他汀疗法”,对号“四种人群”。这确实来自高质量循证证据。
(2)但循证证据是要指导临床实践,而不是“重复昨天的故事”。比如对于稳定的冠心病患者,其LDL-C的均数是188 mg/dl, 150 mg/dl, 139 mg/dl, 121 mg/dl, 应用他汀后其LDL-C均数分别降至122 mg/dl, 115 mg/dl, 98 mg/dl, 80mg/dl和77mg/dl, 其ASCVD复发事件率的绝对数和相对百分数均有显著降低。这表明:①在一定的LDL-C水平范围内,只要应用他汀降低LDL-C,就可降低稳定冠心病患者ASCVD复发事件;②稳定冠心病患者ASCVD复发事件的降低与其LDL-C水平的降低相关联;③在LDL-C均数77 mg/dl时,稳定冠心病患者ASCVD复发事件率绝对数最低。如果有一患者的基线LDL-C水平是80 mg/dl,按照“新指南”,该患者要应用“高强度他汀疗法”,LDL-C降低幅度要大于或等于50%。这有循证证据吗?已有的循证证据告诉我们的是:应根据不同的基线LDL-C水平,选择不同的他汀和不同的他汀剂量,在一定的LDL-C水平范围内,使LDL-C降到最低,达到最大限度地降低稳定冠心病患者ASCVD复发事件的目的。
(3)一级预防的总体风险评估,汇总队列方程(Pooled Cohort Equations)评估10年ASCVD风险在中国的可行性?
(4)尽管“没有证据支持他汀治疗同时常规加用非他汀类降脂药(如依折麦布),或他汀治疗不耐受者使用非他汀类降脂药能进一步降低ASCVD事件 ,未对非他汀药物进行常规推荐”,但不推荐并不表明不可应用依折麦布降低血胆固醇,尤其是他汀治疗不耐受者。其实“降胆固醇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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