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以下10点是来自心律失常器械治疗指南的最新资料:
1. 窦房结功能不全患者有症状性心动过缓或变时性机能不全是起搏器植入指征,如为无症状性窦房结功能不全则无此指征。
2. 任何程度的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伴有症状,或清醒时房室传导阻滞期间心率<40 次/分或心搏停顿≥3.0 s,均为起搏器植入指征。
3. 射血分数(EF)≤35%、QRS≥0.12 s及心功能分级III-IV级的患者,如为窦性心律,是心脏再同步化治疗(CRT)的指征,如患有心房颤动(AF),也适宜CRT。
4. 与心房起搏相比,双腔起搏减少AF和卒中的发病率,并提高生活质量和功能状态,而对死亡或心力衰竭风险无影响。
5. 最小化心室起搏应当被用于减少右室起搏的有害作用。
6. 心搏骤停的幸存者、结构性心脏病患者、能耐受或不能耐受的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VT)均为埋藏式心律转复除颤器(ICD)治疗指征。
7. 在有心肌梗死病史患者中,心功能II~III级且EF<35%或心功能I级而EF<30%,均为ICD治疗指征。
8. 肥厚型心肌病伴≥1个危险因素(室间隔厚度≥30 mm、非持续性VT、晕厥、猝死家族史)的患者适宜行ICD治疗。
9. 特发性VT可行导管消融治疗的患者,非ICD治疗指征。
10. 心脏结节病患者适宜ICD治疗。
J Am Coll Cardiol. 2008;51:e1-62.